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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中立的意涵

翁明賢(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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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中立的意涵

翁明賢(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長)

1. 中立與和平中立
從國際政治角度言,「中立」是一個國家針對「國際安全」發展的態度,不偏向任何爭議的一方。一般區分為戰時的「中立地位」(status of neutrality)與「非戰爭的武力衝突」時的「凖中立地位」(status of quasi-neutrality)。「和平中立」係指一國無論在平時與戰時均採取和平方式,不介入任何衝突的一方,保持「不偏不倚」的立場。基本上,「中立」是一種涉及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,一旦此種態度經過交戰國同意之後,就會涉及國際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地位。從理論角度言,當一國宣布「中立」之後,可以產生四種作用:第一、使戰爭局部化;第二、勸阻戰爭;第三、避免捲入戰爭;第四、使國際關係合法化。

2. 國際法規範的角度
從國際法角度言,針對交戰的兩方,在戰時採取「中立」的國家具有以下三種一般義務:第一、不作為的義務:不得直接與間接為交戰國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援助,諸如:提供軍隊、武器、貸款與補給,或是庇護任何一方的武裝部隊;第二、防止的義務:中立國在其領土管轄份圍內,防止其國民援助交戰國部隊,防止任何一交戰國在其領土、領水、或領空內,從事敵對行為之準備,或類似戰爭之行為。第三、容忍的義務:中立國須依照戰爭法對中立國及其國民所從事的正當行為,例如:對中立國船舶的臨檢與搜索、對此種船舶載運暫時禁制品,破壞封鎖、或從事非中立役務的拿捕、審判與處罰等等。

至於中立國的一般權力,包括下列三點:第一、不作為的義務:交戰國不得在中立國領土、領水與領空從事任何戰爭或其他敵對的行為,或是利用中立國領土或領水作為戰爭活動的基地或遠征的起點;第二、防止的義務:交戰國採取一切可能措施,防止出現任何在交戰國境內,或是所佔領敵國領土上的中立國外交代表、人民與財產的權利;第三、容忍的義務:將避難於中立國境內之交戰國軍隊解除武裝,並予以扣留,中立國與交戰國他方兼外交與商務等等和平關係的維繫,以及中立國港口提供交戰國敵方的軍艦臨時庇護,從事必要的修護工作。

換言之,如果台灣推動和平中立的國家安全戰略,必須瞭解上述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,以及必須遵守義務,同時,也要理解平時與戰時關於中立國的不同意涵。另外,當台灣宣布追求和平中立之時,事實上,也間接凸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身份。因為,從國際法角度言,只有國家與准國家身份的主體,才有可能宣布中立國的立場,從而有利於台灣免除所謂:統一、獨立與維持現狀的路線之爭。同時,在台灣從事和平中立運動時,也必須注意亞太戰略格局的變化,尤其是美中日三國的態度,主導台灣是否能夠走向和平中立的關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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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中立國可以成為台灣與國際社會的最大公約數,也能成為台灣內部的共同目標。因為美國希望台海和平,日本不要台灣被中國統一,而馬英九主張的「不統不獨不武」,本質上就是「和平中立」。在台灣國內,藍營不希望與中國敵對,而綠營則支持台灣的主權地位,所以和平中立化讓大家各取所需,皆大歡喜。 台灣非賣品,台灣拒絕被出賣!值此美中爭霸、南北韓對峙、東海和南海軍事緊張,亞太各國劍拔弩張之際,宣布和平中立正是台灣最佳也是唯一的選擇。 台灣應善用柔性國力與巧實力,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台灣戰略價值,不只成為東方的瑞士,更是亞太的和平燈塔。 聯絡方式: 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3-2號5樓 電話:02-2396-8968 傳真:02-2396-89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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